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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适用过程应当具体化——以一交通事故案件
来源:2009年第09期 作者:白玉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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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天津市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由于受轻微伤被送往医院,在家里休息了70天没有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上班,因此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收入。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车辆亦遭受了损失。原告起诉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肇事夫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相关的财产损失,并提供了医生开具的70天的病假条,住院医疗各项费用清单,以及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连续14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被告认为原告在保险公司的工作属于无固定收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原告应提供她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她的误工费。但原告认为应按她提供的14个月的平均数来计算误工损失。因双方争执不下,误工费的确定即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司法的过程不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这其中还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时还须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法学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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