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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来源:2009年第09期 作者:郎子君 郎魁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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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从交易实践中确立起来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东有限责任越来越凸显出其自身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限责任制度均被一些学者誉为公司的“传统的奠基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媲美。”人们通常讲的公司法领域中的有限责任,并非是公司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公司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目前,大多数国家均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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