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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张文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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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以来,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1]。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媒体冠以“赔钱减刑”进行了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届的质疑:“赔钱减刑”导致有钱人“花钱买命”或有钱人受到的处罚较轻的局面,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及“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事实上“,赔钱减刑”的说法容易产生一种字面上的暗示,公众理解的减刑是简单的用减刑作为等价物,或者看到交钱后犯罪人的刑期得到从轻处罚时就会认为钱和刑已经挂钩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统一称为“刑事和解”来讨论,以避免公众的误解,并形成严谨的学术用语。一、基本内涵的界定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有之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刑事和解尚不是一种被法律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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