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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证与托收的风险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葛欣月 沈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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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支付方式及其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初开始使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资本主义信用危机的产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因此,在实践中日益被广泛应用[1]。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使用对进出口双方都是相对安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就没有风险。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在信用证支付过程中,银行处于实质中介地位。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付款承诺。因此,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信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2.进口方伪造信用证以及进口方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所引起的拒付风险。首先,并不排除进口方盗窃银行盖章的空白信用证或者与资信不良的小银行勾结来损害出口方利益。然后,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合同条款一致。进口方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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