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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地方债保经济增长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张杨 王卓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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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地方发债的原因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税制度。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财权高度集中,并明确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税源集中、收入来源稳定、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都成为中央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税源分散、收入来源不稳定、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这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据统计,2008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45%,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财政收入与总财政收入之比高达70%。这导致地方政府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把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地方,使得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严重不匹配,造成基层财政运转困难,制约地方经济发展。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需要更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我国又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所以地方政府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纷纷变通手段举债,即由政府担保或支持,以公司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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