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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

来源:2009年第12期 作者:徐晓霞 点击:

一、情与法的冲突——“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取舍“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犯罪责任,“大义灭亲”则指为维护国家民族等利益而不惜牺牲亲情,最早源于春秋时期的《左传隐公》“君臣大义而绝父子”的典故。这两种原则实质上反应了情与法的冲突与取舍问题。我国法理学界公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用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法的强制性排除了“情”的存在,具有绝对的硬性。而“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它则从人性出发,它是人们所渴望构建的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它要求符合人类最基本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恰好是情与法之间的矛盾的一个具体体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法律创之于人,用之于人,这就要求它符合人的本性需求。“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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