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来源:2009年第13期 作者:杨雯 点击:
次
强制责任保险在国际海上保险领域已经广泛存在,但在中国,不管理论还是实践都不够完善。强制责任保险中包含了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如保险范围、责任限额、直接诉讼制度和保险人的抗辩等。本文将挑选其中的直接诉讼权,从其含义、意义、理论根据等对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诉讼权进行分析,并兼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第97条进行讨论。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某些特殊群体或行业对其所可能承担的某种特殊责任,不管其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投保的责任保险险种。1992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CLC)、1996年《国际海运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公约》(HNS)、2001年《燃油公约》和2002年《雅典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责任保险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强制性。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与普通责任保险没有区别。只是在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强制责任保险并非一定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同时,强制责任保 ...
- 上一篇:环境不公对国民生活质量影响及应对措施
- 下一篇:企业环境成本会计处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