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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看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余罗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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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只能向法院提交一份记载被告人姓名、公诉事实和罪名的起诉书,表明控诉方的诉讼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以防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使法官的心证只能以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张及举证为基础而形成。也就是说,使法官心证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双方的控辩对抗,在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得以检验。二、我国公诉方式存在的弊端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虽然较之旧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进步,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弊病。从理论上来看,无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还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庭审法官几乎都能接触侦查、起诉卷的全部材料复印件,仍有可能在庭前作较大程度的实体审查,庭前预断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排除。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把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对主要证据进行审查。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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