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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自由心证制度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张水英 朱云杰 点击:

自由心证制度是随着证据制度的整体演进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刑事诉讼由纠问主义发展到诉讼主义的产物。所谓自由心证是相对于历史上的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它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不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委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的判断在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下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的结论。传统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要素。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能否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呢?对于是否要在中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只要沾上“自由”二字就脱离了我们的哲学基础,难以做到“客观真实”。而且社会公众也普遍认同法律制度是严谨的,是不能“自由”发挥的。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自由心证制度与主观主义和唯心主义并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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