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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官制改革中的“部院之争”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李文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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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院之争的”背景探析光绪年间,以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为首的官制编纂大臣,提出按立宪国制,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清廷采纳了官制编纂大臣的建议,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颁布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法部监督之”。由于此项谕旨未能详细、具体地划分法部与大理院各自的司法权限,只是从大纲性上规定了各自在司法过程的职责,这使得法部与大理院为了在司法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成为不可避免之事,即史上有名的“部院之争”。二、“部院之争”始末自颁布《裁定奕等核拟各衙门官制谕》始,中央各部官制改革有了切实的依凭。谕文下达之后,都察院只“纠察行政之官”,不再兼及司法,司法独立改革主要在法部和大理院之间进行。改刑部为法部专任司法,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并由法部监督之。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具体权限划分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