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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王建涛 母小君 点击: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立案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从主体上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权的主体都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从范围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或者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都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2.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获得立案监督的信息却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申诉及各机关信访部分的移送,线索相对狭窄。这就造成了很多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无法进入立案监督程序。3.立案监督缺乏保障机制,效果不好。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抵触,导致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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