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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探析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胡伟 点击:

一、民法上关于追认制度的规定在传统民法领域,从广义上讲,无权代理包括纯粹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三种形式。从法律效力上看,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缘于此,无权代理发生后,“笔者”通过追认制度,行使追认权,确认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知道他人以笔者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的,视为同意。”由于追认制度能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极具实用性,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普遍承认此项制度。二、关于我国《票据法》是否承认追认制度的争论(一)我国《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既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权代理中的追认制度,那么,其是否适用于票据法呢?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规定仅有第5条第2款的规定,其内容如下:“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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