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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第106条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石红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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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文讨论的是不动产,因此,笔者将结合《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从不动产的角度,来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是对受让人主观方面的要求。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应是基于善意,不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因相信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而与出让人进行交易。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是对受让人受让方式的要求。善意取得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牺牲财产交易静的安全来维护动的安全,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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