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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中的利益平衡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徐萼生 孙永祥 点击: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采集、发布、发送和接收新闻的自由权,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权、电视台和电台的播放自由权、新闻采访和报道的自由权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权。名誉权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有要求他人对自己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贬损自己名誉的权利。通常,这一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伤害。首先,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可通过书面或简单的口头方式来进行,简单的口头方式例如侮辱就能构成名誉侵权;其次,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主观性不强,人们的评论大多从主观出发,很容易偏离客观的轨道。然而,当新闻自由和名誉权这两个权利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遵循的法律却很少。《宪法》只是很宏观的概括了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新闻侵权案件却显得更为复杂,只运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很难做到定分止争。而立法的不健全导致新闻侵权等纠纷在近几年内更为频繁发生。例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富士康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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