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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张淑平 孙士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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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各采购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做到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内部有一个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进行采购统计、评估、监督等,但不得干预采购中心的具体商业事务。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而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采购实体(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商品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二、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对违反采购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严惩不贷《政府采购法》是地方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的前提和保障,地方政府要同时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来进行政府采购。同时,国际上一些地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得好的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也可供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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