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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付强 李博文 史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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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念的法律界定法律角度的生态补偿,狭义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志,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矿业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二、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评价(一)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现状1.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治理的法规政策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有关矿山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法规,并已经逐步确立了土地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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