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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治的理想状态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顾海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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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功能是什么?在笔者看来,法律就是在进行一种利益权衡。其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法律就是在个体的权利和社会共同体的利力间进行权衡。纵观具体法律部门,无一不是在进行着在各方的利益博弈中寻求一种平衡:宪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此消彼长中日益发展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舍中分别形成了两相对立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经济法自诞生起就兼有着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力图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中寻求一个均衡点;而即使如民法,一个及其强调意思自治的法律部门,一方面在当事人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方面也日益呈现出私法公法化倾向;其他诸多法律部门,不再一一枚举,一斑以窥全豹。那么谁又有权来权衡?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层面,即用什么标准来认定我们的现行法律规定是配置各方利益的最好方式,一个是司法层面,即谁有权力运用现行法律去判定,去寻求那个平衡点,以达到一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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