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研究
来源:2009年第20期 作者:郭义 廖紫莹 点击:
次
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在各国合同法立法与理论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各国合同法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模式分析以及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违约责任的差异分析,进而论及效率违约对我国违约责任立法的价值。一、违约资任的传统模式及存在问压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的特点表现为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
- 上一篇:寻求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结合点——后危机时
- 下一篇:多对多辩论谈判系统模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