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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的责任”与和谐世界的构建
来源:2009年第20期 作者:杨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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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责任”最初是2001年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的呼吁下,为促进国际社会就如何在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面前做出反应的问题达成共识,由加拿大政府组织成立的“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通过的一个报告《保护的责任》第一次提出的,并最终在2005年10月24日举行的联合国第六十届大会通过的《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对“保护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文件明确了“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并将其范围明确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当国家不能、不愿或其自身即为罪犯时,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框架,依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可以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那么集体安全机制下的军事干预可以被考虑,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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