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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来源:2009年第20期 作者:徐振增 点击: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现代公司法强化了董事在公司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50、巧3条的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多变的市场竞争下,董事在经营中难免有判断与决策的失误,如董事责任制度过于僵化必然使董事裹足不前,不敢创新,为激励其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新意识,西方国家公司法多同时构建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机制。我国公司法在强化董事责任同时没有建立此机制,一方面易阻滞董事经营管理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公司随意免除和限制董事责任,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文结合国外公司立法与实践对以下五种限制与免除董事责任的基本途径进行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董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免除机制的建立,以激励董事任职积极性,规范公司治理。一、扭用经营荆断规刻限制与免除,.班任任而做出决策的;四是无重大失误,在决策时充分运用了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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