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比较法视野下的德国与中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来源:2009年第22期 作者:曾红香 点击:
次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首创于德国,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移接和发展。但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及其内涵、标准、渊源等,由于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差异,各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认识也有其鲜明的特点。这里主要对德国与中国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比较,并探索德国信赖保护的有关制度是否适合中国,以为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完善提供更好的模式。一、德国与中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之差异(一)两国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含义和实施标准略有不同德国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且做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上保护。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即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其基本内涵是: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 ...
- 上一篇:钻井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下一篇:现代钻杆的表面粗糙度设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