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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来源:2009年第24期 作者:林敏 李美佳 点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多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1]。作为当代物权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664条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楼层所有权和楼层共有权相结合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标志着该制度的形成[2]。并于19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1],但在我国立法上却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工作开展得也较晚。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涉及物业权益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才逐渐的进入人们的视野,为大众所认识和接受。《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造成各地的理解有所不同,对某些问题认识上还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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