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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论到控制股东的法定义务
来源:2008年第05期 作者:王瑛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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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因为“按资表决”这种天然的制度安排,拥有很大的权力,公司的董事、高管均代表他们的利益。公司的其他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小股东、债权人等处于制度劣势,如果控制股东能够严格信守承诺,毫不侵犯他人利益,使公司治理状态处于帕累托最优,就是达到了公司治理结构博弈的均衡。各国公司立法均以大量笔墨对控制股东忠实和诚信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我国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也不例外,较原法有实质性突破。但这远远不够,应当进一步细化。公司治理问题是当前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一个热门话题和难题,涉及内容相当广泛。选择何种治理模式,均为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股东、董事、经理人博弈制衡和外部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我国公司实践中控制股东失信的成因及公司法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现状,目的在于:寻找立法缺漏,以期能够引起立法界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一、博弈论与公司治理的内部制衡(一)关于博弈论所谓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