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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法律规定的缺憾

来源:2007年第12期 作者:高莹莹 点击: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国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劳动仲裁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看,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规定极不完善,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一、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现有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立法规定有:1.《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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