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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带来的压力和动力
来源:2003年第11期 作者:邓壮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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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也被免职或受到相应的处理。通过这些事例,充分证明了国家在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等方面进人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以往的惯例,一般都是领导者、管理者和检查者等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很少,其主要原因出于“动机论”,即过于强调领导者、管理者和检查者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 权责对等是“领导问责”制的一个签本原则,是‘.保证安全,人人有责”这一安全方针的具体体现。领导者、管理者和检丫一月l七二翻...田吧管理世界、,笋/鑫石查者在接受权力义务的同时,也就接过了相应的*任义务,在实施权另这个义务时,如果不肯或不愿承担起相牢的责任义务,那么,他们便没有资格和不必再拥有对等的权力义务。与“动机论,)更加强调的是领导者、管理者、检查者的动机观点不同,‘·问责制”更加强调的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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