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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安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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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税务制度也随着发生改变。转变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和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是适应税务改革的基础。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实践中谨慎处理相关业务,以期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建安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1、建安企业面临的纳税筹划困惑 
   (一)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方式之一,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的主体开始发生改变,生产型逐步替代消费型。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新政策规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才不允许抵扣。”在这个科技高度发展的现代化社会中,各个行业都在向着机械化的方向迈进,尤其是现代的建筑行业,设备的工作量已经远远超过人员的工作量,也因此人员的服务费用已经在逐步缩减。建筑企业为了减少税额现金的缴纳,他们更加的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但是人工服务费不能够满足这个要求。对此,我们必须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分析,再确定适当的筹划方案,以便于及时适应调整,这样才能避免业务受到的影响。
(二)纳税筹划方案会涉及材料和设备的界定。不管是旧税收政策,还是在国家实行营改增的制度上对这方面都没有界定清楚,这就使得纳税方案的可行性没有了衡量的依据。
2、建安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面临的问题
税改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重复的收取营业税促进国家在税收方面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但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却有着一些不足之处,造成了建安企业在纳税上出现了一些不解之处,使得在纳税筹划上的准备不足。例如,以前的税收规定,对于一些可以进行免税或者退税的设备,企业在购买后进行上报审批,通过后即可实行免税或者退税。在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这项规定仍然存在,但是购买设备的纳税人要提供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等的相关材料,同时这些材料是企业营业额的一部分。前后的政策都存在着有效性,但是又有些冲突的地方。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建筑设备的材料更新换代快,但是新的建筑材料的安装又只有生产企业可以完成,使得建筑企业在进行安装费用的纳税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并没有在新的税改规定中得以解决,使税改的目的被质疑。
3、建安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一)从业主方(建设方)分析增值税抵扣范畴
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越来越受到业主(甲方)的青睐,因为企业在进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时,卖方开具的发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新政规定纳税人可用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发票抵扣其全国范围内所有的增值税。如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等,而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能进行抵扣,同时纳税人的增值税也不包括在这个抵扣范围内。另一方面,新的税改规定已经取消了对进口设备免税的政策,以此来促进了国内在建筑设备技术上的发展。在充分了解现代税改政策后可以发现,所有的税改政策都是以税改前后税率不变为基础。所以,这次实行税改的政策不够全面,仅仅是在一些设备的税收问题上作出了调整,其他的方面并没有作出较大的改变。但这也使得一些以前可以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现在已经不再允许抵扣,这是业主方以后在工程实际中经常遇到的。
(二)从施工方层面来分析
对于建安企业营业额计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做过很多次调整。国税发[2002]117号明确规定设备价款属于营业额一部分,对符合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建筑业劳务两项条件的纳税人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里甲供、乙供设备都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营业额的征税范围包括乙供设备但不包括甲供设备,同时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针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其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但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开进行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为适应政策变化,满足业主固定资产抵税需求,建安企业一般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解决,该对策就是将建筑劳务和设备材料销售进行分开。
1.业主方采购(甲供) 设备、材料。此方法的适用条件是乙方采购无利润空间的项目,并且对于该项目,甲方又指定供应商。税法规定甲供材料属于营业税纳税的范畴,人工和材料设备又是工程造价的重要构成,这不仅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也降低了承包方的工程营业额。
2.设备由施工方代购。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销货方将发票给受托方后再转交给委托方;(2)资金不由受托方垫付;(3)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并加收手续费。凡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业务,可认为施工方代购的设备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甲供设备;若不能同时满足,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需征收增值税。由于该方案也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企业发展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十分不利,这一点与方案1颇为相似。   
3.建安企业可创办自己的销售公司以便于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建安企业可以成立一个销售公司主营货物(设备)销售业务,供货给业主方,同时承担安装任务。这样增值税可由销售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营业税可纳入建安劳务收人所缴纳税额中,使得企业对外的业务开展不会受到影响。
4.自产货物的建安企业,若想分开纳税,可将其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进行分别核算,在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合同中,劳务和货物销售价款需分别注明;相关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需缴纳的增值税只根据销售额计算,但劳务部分的营业额不进行计算。因此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在未进行分别核算时,其货物的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需注意的是分别核算,而不像以前将全部收入直接采用高增值税率征缴增值税,现在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缴纳。这样企业可以适当调整劳务与货物的价款,以达到部分价款节税的目的。
5.建安企业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改变纳税资格。将安装业务分区分开:其一,只需缴纳提供劳务营业税的行为;其二,对于销售货物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均可。建筑安装企业通过转变营业性质成为了一般纳税人,既节了税,同时企业经营的业务又没受到影响。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我国税法相关条款尚不健全,使得执行新政策的纳税人、各地方税务局、国税之间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作为纳税人,为降低新政变化带来的纳税风险,我们应进行合理地纳税筹划,与业主方及各税务主管部门充分做好协商沟通的工作,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又可以合法节税。目前国内建安企业还没有与国际EPC总承包业务的发展接轨,导致国内建安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税法还不够完善,部分条款自相矛盾,给执法者和贯彻者都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我们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能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定,加快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争取覆盖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更多的行业,真正使改革有利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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