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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格与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2015年第01期 作者:梁建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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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亚当·斯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业界、学界就试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广泛的探讨。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缺乏对受市场“看不见的手”支配的责任行为和纯粹源自道德的责任行为的有效区隔。精神分析学的人格理论有助于分清楚企业社会责任中强制性和非强制性,透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动机。一、企业“人”格结构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依德,将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尽最大努力满足本能欲望,任何法律、道德都不在本我考虑范围。自我则遵循现实原则,为不违反现实中存在的规则而影响自身生存和发展,自我在一定程度上克制本能欲望。超我则是一种理想状态,或者是挣脱了本我的驱使,达到利他主义的境界;或者是挣脱了自我现实的束缚,游刃有余地在现实关系中找到本能欲望满足和利他的平衡。借用弗洛依德的人格理论,可以将企业集体心理状态分成三种:企业本我、企业自我、企业超我。(一)企业本我自我企业的本能,是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本我,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