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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分析与法律规制

来源:2014年第01期 作者:徐元 点击:

一、应收账款质权设定过程中的风险及原因分析应收账款不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应收账款不合法和应收账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须依据合法的民事行为或事实行为产生,是《物权法》规定应有之义,反之如赌债之类的不合法的债务,自然不能作为应收账款,更不能以之设立质押。另外,如果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胜诉权消灭,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债权人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果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以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设立质押,在没有其他担保物的情况下,其担保目的也将无法实现,债权实现只能靠第一还款来源。同时,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这是由质权最终的实现方式决定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可以以变卖、拍卖、协议折价等方式就换价所得优先受偿,所以不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设立质押。应收账款不具有转让性一般是缘于合同的约定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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