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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型强互惠下制度的理性设计
来源:2014年第07期 作者:王覃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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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的政府型强互惠者存在强烈的制度设计的冲动。主观上,他们希望被认同、被关注;客观上,他们拥有经由专门的强互惠锻炼而获得的制度设计的认知、理性和能力以及经由群体和社会的让渡而形成的权力,所以政府型强互惠者会经常性以制度设计者的身份参与到社会交往中。群体成员、社会公众对于强互惠者的制度设计事实上是认同的,因为这样他们对于那些规则设计的知识就可以保持理性的无知,从而使资源能以获取更高的收益的方式得到配置。研究中,政府型强互惠者关于制度的理性设计,大致有两种主要情形。其一是强互惠者将群体和社会的共享意义具体化、形式化、制度化;其二是强互惠者制度化自身诉求。一、共享意义的制度化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强互惠者的政府充当的是Nozick(1974)所说的“最小国家”或Smith(1759)所说的“守夜人”的角色,换言之,政府成为了简单的群体成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的代理人,他们没有更多自我的价值取向,仅仅是将被社会的认知体系所共同辨识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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