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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作为默示风险

来源:2014年第09期 作者:马春元 点击:

一、默示形式的意思表示我国民事与商事立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他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1]。从权威民法学家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默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作为的默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1]。当事人因某种沉默状态而被认定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权利的放弃和(或)义务的承担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有“卒然临之”“无故加之”的感觉。因此,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我国法律关于不作为默示的规定还没有超过10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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