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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来源:2014年第17期 作者:郝晓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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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大量条款是以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的形式存在,保险人和保险相对人难免对其理解产生争议,而根据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险法》(以下称为旧《保险法》)中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规则,在实务中又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称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我国《合同法》中也确定了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般性规定。纵观新旧保险法,对比《保险法》和《合同法》,笔者希望从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解释规则进行梳理,解决在司法实务中解释保险合同不同条款时的法律适用难题。一、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规则之立法规定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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