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2014年第18期 作者:孙跃 点击:
次
建筑业是支持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在关涉建设行业的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为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保障施工质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均明确禁止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行为。一、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方公开、公平、公正地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承包资格,从而与发包方缔结建设工程合同。然而,承包方与发包方缔结合同后,有可能并不以自身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与他人再行订立合同,将其负担的合同义务总括地进行转移,而承包方通过获取差价而获利。此种行为即是转包行为。有学者对转包的定义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此定义侧重表述了转包行为中承包人并不履行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义务这一 ...
- 上一篇:顾城和海子的诗歌创作对比
- 下一篇:导师们对“无产阶级专政”表述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