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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与会

来源:2014年第18期 作者:禹淑慧 点击:

笔者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多年,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进项额转出的会计核算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其金额计人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XX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贷:原材料——XX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但是未被企业领用,其价值未被企业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人“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根据批准后的具体情况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生产成本一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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