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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来源:2014年第32期 作者:武素华 迟名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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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中,存在诸多影响后世法学进步发展的法律规则,其中以著名的“以手护手”最为典型,其直接地成为了现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来源。后来日耳曼人改信了基督教。基督教极其关注人的内心的善与恶,以劝人为善为己任,日耳曼法律制度包括“以手护手”也受到了影响,第三人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被要求为必须是出于善意,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初具雏形。一、我国的善意制度我国的善意制度起步较晚,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1988年1月26《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89条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善意取得制度。1995年,我国票据立法全面肯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他没有突破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的法规规定。直至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财产,即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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