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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来源:2013年第05期 作者:汪玮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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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一)限定投保额度的需要我国保险法中虽未明确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属于损害补偿保险,将它们与定额给付型的人寿保险相区分,但从2002年保险法修订中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保险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它们在补偿性质上与财产保险的一致性。(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必备要件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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