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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优化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来源:2013年第06期 作者:蔡小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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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物权制度,始于普鲁士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逐渐被德国、日本、瑞士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接受和继承。由于各国实际的国情与法律背景不同,各国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都做出来不同的规定。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并未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严格立法。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在第二十条法令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规定。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中,随着我国目前房地产过热发展,这一制度在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矛盾。一、当前我国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概况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项权利进行登记,通过对债权请求权的登记,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用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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