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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出卖器官罪
来源:2013年第11期 作者:鞠然 杨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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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人体器官买卖北京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黑中介拿走了19岁杨刚60%的肝脏后,杨刚不但没到中介许诺的“补偿”,反而因为向黑中介要钱遭到那些违法者的毒手,他在受到伤害后向警方报了案。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强胜伙同杨世海、刘平、刘强等人,在北京、河南等地积极寻求器官的出卖者,设法获得人体器官,于2009年5月13日居间介绍患者谢先生与供体杨刚认识,并让杨刚和谢先生在海淀区的某医院进行肝脏移植术,收取谢先生人民币15万元(包括谢先生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刘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的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认定他们的买卖器官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被告人刘强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9万元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管是患者进行肝脏移植手术而应当向医院缴纳的的医疗费用,还是患者在刘强胜的要求下向他支付的其他一切费用,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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