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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再思考
来源:2013年第11期 作者:王利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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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及其存在问题在我国传统定义中,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划归为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导致侦查人员被排除在证人的范围之外,因此,警察(本文警察仅指公安机关的警察,下同)出庭作证的现象不仅在实践中非常少见,在法律和理论上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立法做了相关考察,发现警察作证在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的问题。(一)立法缺失纵观刑事诉讼法,其中有关警察作证的57条和187条规定分别如下:“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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