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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转让合同若干问题刍议

来源:1998年第07期 作者:孙华伯 点击:

近年来,我国的工商企业改制形分一些新情况、新伟络现.给相关部门剑理此类纠纷带来新的课题。为此,笔者边就改制企业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律贵任,操作规范等方面,结合司法实践,谈一卢粗浅认识,意在引起改制企业及相关都门的高度重视,依法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注人新的活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企业转让合同的要件 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企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只要企业转让行为不违法,不抓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转让合同有效。这和(民法通则》的处分原则是相一致的。否则,企业转让合同无效。因此,企业转让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有签订企业转让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李行为能力的权利人。实践中,可以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投资举办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被转让企业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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