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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

来源:2013年第12期 作者:王俊娜 点击:

一、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所谓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譬如,甲水泥公司向乙建筑公司销售水泥,双方订立了一份水泥连续供应合同,期限为5年,为担保以后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的每一笔水泥货款的清偿,由乙公司提供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权于甲,其最高限额为5 000万元,甲享有的此种抵押权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一定期间”的开始日与终止日(即决算期日)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所谓“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一是说在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之前,该债权是不特定的,具有变动性、代替性,属于一定期间内发生的生生不息的债权,二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都是将来的债权,而不包括债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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