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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我国法治的启示

来源:2013年第14期 作者:秦国际 郭义 点击:

一、想象的共同体市民社会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然而在黑格尔之前学者,并没有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明确的区分。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剥离开来,从伦理的角度将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逻辑关系串联在一起,形成体系化的、关注个体和伦理精神的市民社会理论。家庭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个逻辑部分,在这个部分,“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其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是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黑格尔清醒地意识到家庭成员之于社会成员的独特之处。人同时具有家庭和社会的二重性,然而在家庭伦理中,人以爱为规定,不再是独立的人,而是家庭中以爱为联系的家庭成员。然而,家庭成员并不是完整意识上自主的人,因为人并不全部生活在家庭中,家庭只不过是因血缘和姻亲联系而建立起来的共同体而已。人从事各种活动,在家庭之外,有着更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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