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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界定
来源:2013年第14期 作者:沈远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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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取代了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该《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使工伤认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工伤确认和司法审判中,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及受伤的劳动者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区域”的理解千差万别,争议很大。一、对“工作场所”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新《条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有些属于工伤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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