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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维权研究
来源:2013年第14期 作者:高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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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会维权的现状1.维权主体不成熟《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是维权的对象,工会是维权的主体。在切实维权上,职工与工会应该有着共同的利益追求和价值取向。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企业组织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的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涌现,劳资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工会未能与时俱进,维权工作没有做到位。从维权主体的客观环境看,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决定了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行政性和依附性。企业工会的经费为企业所拨交,企业工会领导人多为企业管理人员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被纳入企业管理,其工资、奖金为企业所发,所有这些都必然促使企业工会这一社团法人对企业产生很强的依附性。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从直觉上首先意识到自己是企业人,其次才是职工维权主体代表。当职工与企业的利益矛盾显现时,要求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权,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但在实际上却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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