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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问题研究
来源:2013年第16期 作者:侯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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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区分单位自首和单位中自然人自首的界限单位自首应该是单位这一社会有机体的自首,而不是自然人的自首。单位自首是基于单位的自由意志,是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首要特征是其整体性,在法律关系中它以这种整体性出现,使得单位区别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的简单相加。因此,在认定单位自首时,一定要区分是基于单位真实意思的行为还是自然人的行为;若是自然人的行为,要进一步探究其是否代表了单位意志,从而使其获得单位意思的整体性。那么,究竟如何正确界定单位自首和单位中自然人自首的界限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其一,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和自己在单位犯罪中所犯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实施单位犯罪自然人的罪行,应当认定单位和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均成立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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