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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下典权的生存空间
来源:2013年第18期 作者:戴嘉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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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1]典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长期以习惯法制度沿用,在《物权法》中也没有对其予以规定。但是典权并没有因为《物权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便消失,在理论界中依然对于在物权法定主义下典权是否有生存空间,典权的存在是否有违物权法定主义,典权应该以什么形态继续存在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而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必须有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主要是为了区别物权与债权,但是过于僵化的物权法定主义可能会与社会脱节,损害社会发展的活力。所以从国外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物权法定主义有缓和的趋势,因此在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同时应该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某些习惯法上的物权,比如典权,以此作为一种弥补漏洞完善法律的途径。一、对典权性质的界定典权是我国独有的物权,民国民法将典权编列到质权与抵押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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