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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约束机制
来源:1998年第11期 作者:宋红松,李晓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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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曰.. 台湾地区对股份公司的经营进行约束在两种情况下尤为(三)表决权的限制必要:首先,在股份分散、股东众多的公司中,为降低代理成本一股一表决权是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但为防止多数股东专有必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其次,在持多数股份的股东控制横,台公司法对此原则进行了修正,在特定条件下对多数股的表的公司中,尤其是在被家族势力控制的公司中,由于多数股东决权加以限制。对公司实施超强控制,压制少数股东,亦有必要对少数股东进(l)对持股较多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一般股东持有已发行股行特殊保护,加强对多数股东的约束,以下就从这两个方面谈份总数3%以上者,公司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谈台湾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约束机制的规定。(2)定足数的限制:所谓“定足数”,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一、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制约应达法定最低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股东会决议无效。台公 股东会运作的原则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这种制度本身就司法规定,特别决议需代表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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