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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查办与处理研究
来源:2013年第20期 作者:杨裕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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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押人员死亡概念的界定1.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4条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所)、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上述94.9%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对5.1%的监管场所实行了巡回检察。因此,检察机关对监所场所的在押人员死亡的检察也相应限定于上述监管场所和上述监管场所内的在押人员员。2.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界定在自然科学领域,一个生命体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遵循此规律的死亡,被称为“自然性死亡”。自然死亡的原因只有两种:一种是疾病死;另一种是衰老死(即“老死”)。与此相对应,不是病死和老死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都称为“非自然性死亡”。二、在押人员死亡的法律属性根据现行规定,监管场所中在押人员发生死亡事件后,监管机关应立即通知检察机关。接到监管机关的死亡报告后,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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