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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已使用的减值类固定资产处置筹划

来源:2013年第22期 作者:黄怀书 点击: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已经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情形,这些固定资产的处置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造成生产效率的降低,继续使用已无价值。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很多企业均是一售了之。单纯从业务上看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从税收角度考虑,这不一定是最佳的处置方式。实际上,对于这类固定资产的处置,需要进行仔细的安排,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收益。一、税法对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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