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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形式的现实思考——兼议《合同法》第
来源:2013年第28期 作者:戴娜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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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与立法保护的平衡当事人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市民社会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我决策、自己责任的基础上。具体至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价款、期限等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应按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去完成。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难免陷入法律保护过当的尴尬。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强制性的将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形式规定为书面,使得原本当事人已做出口头约定的合同期限直接因为法律的规定变更为不定期。此项规定意在保护期限较长的口头合同形式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确认,但无形中却忽略了诚信当事人做出口头合同时对期限的约定。强制性地将租赁合同形式变更为不定期租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反。2.有违合同自己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地决定合同签订,其后伴随的是该项合同之下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明知口头协议和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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