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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佃农理论的合约选择博弈分析
来源:2013年第31期 作者:陈俊求 谷卓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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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理论》中提到,台湾于1949年进行土改。在这次土地改革中,政府严格规定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分成,地主收取的地租不能超过农户所获得农产品的37.5%。我们都知道政府制定出的制度一般都没什么好效果,而且当时佃农地主接近四六的分成是市场自发竞争形成的。现在是佃农六地主四,就像劫富济贫。但意想不到的是,就在这种硬性约束下,台湾农产品产量居然没有下降,反而出现了急剧的上升。为什么会这样呢,生产没有下降反而却上升?下面运用博弈论来推导各种合约形式的博弈情况,探讨合约选择的影响因素。一、理论回顾张五常在《佃农理论》中解释说,土地是地主的私有财产,而劳动力是佃农的私有财产,从私有财产的局限性这个角度来看,分成合约制拥有一般普通合约的性质,也就是由双方商量定下合约条件,而且不仅农民之间有竞争,地主之间也有竞争。在私人产权的这种约束下,无论是土地的主人自己耕地,或雇佣其他农民耕地,或收取固定地租把土地租赁给他人,或与佃农按照一定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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